核心结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经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6年9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847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64条。该条例明确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业务管理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单位负责人对资料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虚假整改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经 2026 年 8 月 31 日国务院第 95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6 年 9 月 19 日以国务院令第 847 号公布,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共 7 章 64 条。本文依据国务院公报/审计署网站所载修订后原文整理。
修订沿革(原文标注):
| 阶段 | 令号 | 关键日期 |
|---|---|---|
| 发布 | 国务院令第 231 号 | 1997 年 10 月 21 日发布 |
| 第一次修订 | 国务院令第 571 号 | 2010 年 2 月 11 日 |
| 第二次修订 | 国务院令第 847 号 | 2026 年 9 月 19 日公布 · 12 月 1 日施行 |
准确表述:这是「制定一次、修订两次」,而非“三次修订” —— 1997 年的 231 号是原始发布令。
一、 先说适用边界:它约束的是“被审计单位”
这是本文最需要说清的一点 —— 避免被误读为“所有企业都适用”: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
第五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与本条最相关的一种情形):「……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企业的含义:一般民营小微企业不在其直接范围;但企业若取得了财政资金(补贴、贴息等)或承接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见第二十四条),则可能落入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
二、审计范围的关键界定(第三章)
| 条款 | 界定要点 |
|---|---|
| 第二十三条 |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比例超过 50% 的;比例在 50% 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
| 第二十四条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未全部使用但预算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 50%,或在 50% 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该条并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对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 第二十五条 | 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类: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政府利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
| 第二十六条 | 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含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 |
| 第二十七条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共五类,含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
三、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义务(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这一条的两个新看点:① “电子数据”被明确列入;② 负责人须作出书面承诺 (即责任落到人)。
权限类条款的边界(同样是“配合义务”的一部分):
| 条款 | 要点 |
|---|---|
| 第三十五条 | 查询单位账户须由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通知书;查询个人存款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查询时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与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协助且不得泄露,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 封存须持封存通知书;封存期限为 7 日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7 日 |
| 第三十八条 | 审计机关可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应当在 5 日前将拟公布内容告知该上市公司 |
四、 一处与企业补贴/贴息直接相关的界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界定了「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共五类,其中第(二)项为: 「违规享受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为什么值得单独提示:这一项把「违规取得优惠」明确纳入了“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范畴 —— 对申报过各类财政补贴/贴息的企业而言,这是审计中一个具体的关注点 (本文仅作条文说明,不构成审计意见或合规结论)。
五、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并明确: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六、法律责任(第六章,与单位相关的核心条款)
| 条款 | 情形 | 后果 |
|---|---|---|
| 第五十三条 | 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 |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 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前 | 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第六十条 | 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虚假整改 | 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有关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同样要了解):
- 第五十八条:对依审计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定的三种情形除外);裁决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 第五十九条:对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途径和期限。
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官方答记者问要点)
据司法部、审计署负责人答记者问,本次修订的重点包括:
- 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 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 监督贯通协同 —— 审计监督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
- 压实审计整改责任 —— 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机关的跟踪检查责任、有关各方的督促整改责任;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细化了拒不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
- 配合协助审计的规定更细 —— 明确提供资料含电子数据、负责人书面承诺、有关机关协助义务与保密要求;
- 新增「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 并授权审计署制定具体办法。
另据答记者问,审计署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修订等配套制度建设。
八、常见问题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小微企业,这个条例跟我有关系吗? 答:关键看是否属于“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一般而言,纯民营小微企业不在其直接范围内;但如果取得了财政资金(补贴、贴息等)或承接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就可能涉及。具体以审计机关的依据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本文不作个案判断)。
问:条例 12 月 1 日才施行,现在要做什么? 答:本文只转述条文与官方解读,不提供操作建议。若企业属于适用主体,建议关注本企业的财务资料完整性与电子数据留存 (这是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要求)。
说明:本文条款均取自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原文(审计署网站受权发布全文),并已逐条对照;修订要点取自司法部、审计署负责人答记者问。文中对该条例未载明的事项不作推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以审计机关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FAQ)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该条例已经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6年9月19日以国务院令第847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64条。
条例的修订沿革是怎样的?+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一次修订;202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即"制定一次、修订两次"。
哪些单位属于被审计单位?+
按第三条,被审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第五条界定"财务收支"时表述为: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第十九条还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按第三十三条,应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会有什么后果?+
按第六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有关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供虚假资料会有什么处罚?+
按第五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是否适用于一般民营企业?+
需注意适用边界:该条例约束的是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一般而言,纯粹的民营小微企业不在其直接范围内;但若企业取得了财政资金(如补贴、贴息等),或承接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则可能落入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是否适用,应以审计机关的依据与主管机关口径为准。
权威来源
按可信度分级 A/B/C/D- A 级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47号第二次修订)· 审计署网站
- A 级司法部 审计署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 审计署网站
- A 级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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