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按《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金融监管总局令2026年第3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受到吊销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业三类处罚之一的应当列入名单;未受前述处罚但存在骗取贷款、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六类行为并被从重处罚或作出限制市场准入等决定的,也应当列入。被列入后,金融机构可以查询名单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自列入之日起满三年应当移出,满一年且符合三项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经金融监管总局局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审议通过,以 金融监管总局令 2026 年第 3 号于 2026 年 7 月 3 日公布,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依据国务院公报所载原文整理。
名称提醒:正式名称**含”(试行)“**字样。部分转载与解读文章写作《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而漏掉”(试行)“,引用时请以原文为准。
一、适用对象:受行政处罚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明确,受到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名单,记录、共享、公示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第三条规定管理权限:总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名单管理,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地市级及以下派出机构作出列入、移出决定的,应当报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二、应当列入名单的情形(三类)
(一)第四条:受三类行政处罚之一的
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
(二)第五条:未受前述处罚,但有六类行为之一并从重处罚或作出特定决定的
| # | 行为 |
|---|---|
| 1 | 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 2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业务许可证 |
| 3 |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
| 4 | 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客户或其他股东利益 |
| 5 | 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 |
|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适用前提是:被作出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且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对企业而言,其中**第 3 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最需留意——它指向的是贷款申请环节的实质性欺诈行为。
(三)第六条:拒不履行、逃避执行
在总局或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列入。
第七条规定可作为列入依据的文书类型:生效的强制执行裁定、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列入依据的其他文书。
三、程序:事先告知 → 陈述申辩 → 决定 → 送达 → 公示
| 环节 | 条文 | 要点 |
|---|---|---|
| 事先告知 | 第八条 | 决定前制作事先告知书,载明当事人信息、拟列入事由与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当事人权利等 |
| 陈述申辩 | 第九条 | 当事人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及证据;逾期视为放弃 |
| 核实反馈 | 第十条 | 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以内核实反馈;情况复杂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 决定书 | 第十一条 | 须载明列入事由与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 |
| 送达 | 第十二条 | 附送达回证,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具体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 |
| 公示 | 第十三条 | 依法可公示的信息通过总局官方网站等公示 |
四、被列入后的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可以对被列入主体采取下列措施:
- 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五、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可查询并在授信中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这是对市场主体最直接的条款之一:它把名单信息接入金融机构的业务判断环节。需要留意条文用的是”可以……参考使用“,而不是设定统一的刚性后果——具体影响仍取决于各机构自身的授信政策与风控标准。
第二十六条界定了本条所称“金融机构”的范围,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以及由总局及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
六、移出名单:三种路径
| 路径 | 条文 | 条件与时限 |
|---|---|---|
| 期满自动移出 | 第十六条 | 自列入之日起满 3 年,机构应在期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移出,并解除第十四条管理措施 |
| 依据被撤销 | 第十七条 | 列入所依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应于 10 个工作日以内撤销列入、移出名单 |
| 信用修复提前移出 | 第十八至二十四条 | 见下 |
信用修复提前移出的条件与时限
- 满一年(第十九条),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
- 已自觉履行列入所依据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 未再次出现本规定的列入情形。
- 申请材料(第二十条):移出名单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有效联系方式。
- 受理(第二十一条):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或形式不符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已受理。
- 决定(第二十二条):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核实并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最多再延长 20 个工作日;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
- 移出(第二十三条):准予的,自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移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 虚假申请后果(第二十四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名单状态,且移出所需期间重新起算。
七、其他需要留意的细节
- 第二十五条:应按照相关安排,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名单信息。
-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内“,皆包括本数。
-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八、常见问题
问:这篇规定是“试行”版,是否意味规则还会调整? 答:名称中的”(试行)“是原文表述,本文不予推断其后续安排。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问:被列入名单是否等于企业无法获得贷款? 答:条文第十五条的表述是金融机构”可以查询“并在业务中”参考使用“,并非设定统一的刚性禁贷后果。实际影响取决于各机构的授信政策与风控标准。
说明:本文条款表述均取自《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国务院公报所载原文,并已逐条对照。文中未对该规定未载明的事项(如具体救济渠道的名称与期限)作推断;实践中的适用与办理,以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的最新规定为准。
常见问题(FAQ)
这份规定的正式名称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正式名称为《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金融监管总局令2026年第3号,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请注意名称中含有"(试行)"字样。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分三类:①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三类行政处罚之一的;②未受前述处罚,但因骗取贷款、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六类行为之一被从重处罚,或被作出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
被列入名单会有什么后果?+
按第十四条,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审查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被列入后多久能移出?+
自被列入之日起满三年,作出决定的机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此外,若列入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应当在10个工作日以内撤销列入、移出名单;被列入满一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
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移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第十九条,自被列入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三项条件:已自觉履行列入所依据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的列入情形。申请需提交移出名单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证明材料与有效联系方式。
被列入的当事人在程序上有哪些权利?+
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制作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及证据;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以内核实反馈,情况复杂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决定书还须载明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权威来源
按可信度分级 A/B/C/D- A 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3号)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2026年第24号
- A 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
A 级:政府 / 司法 / 监管机构、官方统计与授权发布 ·B 级:学术论文 / 科研报告 / 行业协会 / 主流媒体原创报道 ·C 级:企业官网 / 商业报告 / 公开网页等辅助来源 ·D 级:匿名或无法追溯来源。 来源等级反映其整体可信度,不当然等同于该来源发布的每一条信息均为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