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主体已依法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公告第一条还规定,同期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原文整理。该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成文日期 2023 年 8 月 2 日。

一、「六税两费」到底是哪些

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下列税费。

分类 具体税费
六税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
两费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从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两处括号值得留意(容易被忽略):

  •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不在减半范围;
  •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在减半范围。

适用主体是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可以叠加享受(第四条)

公告第四条原文要点:上述主体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这一条的实际意义:不必担心“二选一”——按公告表述,可以叠加。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200 万元以内减半

公告第一条: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注意口径:是”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不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0 万元以内即整体减半”——建议按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口径理解与办理。

四、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第五条)

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条件 标准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 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 不超过 5000 万元

口径细节(同条):

  •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 =(季初值 + 季末值)÷ 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 4;
  •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税率缴纳)及其延续执行安排,见本站《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条件与计算口径》一文——本文不重复展开。

五、与旧文件的衔接(第六条)——一个易误读点

公告第六条原文:「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注意措辞:公告并未表述为将 2022 年第 10 号公告整体废止,而是明确其中(以及 2023 年第 6 号公告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相关优惠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引用时不要写成“2022 年第 10 号已废止”。

六、常见问题

问:我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吗? 答: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若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见第四节),可依该身份适用第二条优惠;另有第五条关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的专门规定。具体是否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问:减半征收是在申报时自动享受吗? 答:公告未涉及申报操作细节。具体申报方式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与系统口径为准。

问:政策到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怎么办? 答:公告明确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是否延续,以届时的最新发布为准。


说明:本文条款均取自上述公告原文,并已逐条对照;对公告未涉及的事项(申报操作、计算方法)不作推断。具体适用以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常见问题(FAQ)

「六税两费」具体指哪些税费?+

六税指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费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按202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执行到什么时间?+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这项减半和已有的其他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可以。公告第四条明确,上述主体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减的?+

按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是什么?+

按公告第五条,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和之前的政策是怎么衔接的?+

按公告第六条: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同时,2022年第10号公告及2023年第6号公告中的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权威来源

按可信度分级 A/B/C/D

A 级:政府 / 司法 / 监管机构、官方统计与授权发布 ·B 级:学术论文 / 科研报告 / 行业协会 / 主流媒体原创报道 ·C 级:企业官网 / 商业报告 / 公开网页等辅助来源 ·D 级:匿名或无法追溯来源。 来源等级反映其整体可信度,不当然等同于该来源发布的每一条信息均为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