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按《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不同公示期限:轻微原则上不予公示(确需公示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般最短3个月、最长1年,严重最短1年、最长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并按"谁认定、谁修复"办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6 号公布: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 2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布,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58 号令)。以下要点均依据公布条文整理。
一、什么是“信用修复”
该办法第三条给出的定义包含三个层次:
- 前提: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
- 终止公示:有关方面按规定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即“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已修复的失信信息;
- 停止共享使用并解除惩戒: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条同时明确了权利与例外: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
二、失信信息分为三类,公示期各不相同
第七条确定分类原则:失信信息按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给出了三类对应的公示期限:
| 类别 | 公示期 | 关键规则 |
|---|---|---|
| 轻微 | 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
| 一般 | 最短 3 个月,最长 1 年 |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修复 |
| 严重 | 最短 1 年,最长 3 年 |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
此外该条还规定: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三类各自的构成情形见该办法第八条(轻微)、第九条(一般)、第十条(严重) 的列举;第十一条允许行业主管部门按同一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具体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已有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修复:渠道、条件与材料
第十三条(渠道):“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修复申请,并按”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四项条件,须同时符合):
-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 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应提交材料):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链条较清晰,可按“三级时限”理解:
| 环节 | 时限 |
|---|---|
| “信用中国”网站反馈修复结果 | 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 认定单位决定是否受理 | 自收到推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不予受理需告知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 认定单位提供修复结果 | 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因案情复杂或需核查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异议申诉):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认定单位;认定单位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情况复杂需延长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五、两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
① 提交虚假材料代价很重(第二十五条):如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将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3 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原失信信息 3 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办理不收费(第二十六条):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另:该办法第二十条对重整、和解企业作了专门安排——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批准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执行的限制措施。
说明:本文为条文要点整理,条款表述以上述公布原文为准。具体适用以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与“信用中国”网站的办理口径为准;如后续有修订或配套细则发布,应以最新文件为准。
常见问题(FAQ)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该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公布,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1月20日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
失信信息分为哪几类?公示期分别多长?+
按失信严重程度原则上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为3年。
申请信用修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同时符合: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含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和办理时限是怎样的?+
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申请,并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网站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认定单位自收到推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修复结果,案情复杂或需核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提交虚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
按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经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信用修复需要缴费吗?+
不需要。该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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