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本文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整理。该公告成文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 日,以下内容均来自公告原文。
一、政策核心:减计比例与税率
公告第三条明确: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这里包含两个独立参数,需分别理解:
| 参数 | 政策规定 |
|---|---|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入比例 | 减按 25% 计算 |
|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 20% |
| 执行期限 | 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将两项相乘可得计算结果约为 5% 的实际税负水平(注:该百分比为按上述两项参数计算所得,公告原文的表述是“减按 25%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
二、判定标准: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公告第五条给出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口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公告同时给出了季度平均值的计算方式)。
提示:判定是“同时满足”,任一条不满足即不适用该项优惠;指标口径中的“季度平均值”意味着年度中间人数、资产波动会影响判定结果,建议在年度终了前预留复核时间。
三、“六税两费”减半:适用范围与期限
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上述主体已依法享受这些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
四、需要留意的两个衔接点
- 公告第六条规定: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五、常见问题
问:从业人数是看年末数还是平均数? 答:按公告第五条,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问:年度中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00 万元,还能享受吗? 答:判定标准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因此以年度口径判断;建议在年度终了结合汇算清缴结果复核。
问:个体工商户的优惠与本文所述是同一份文件吗? 答:是。同一份公告的第一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可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享受。
说明:本文仅为政策要点整理,所有条款表述均以上述公告原文为准。具体适用条件、计算与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如政策发生修订,应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常见问题(FAQ)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多少?+
政策规定为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此两项相乘计算,对应实际税负约为5%(该百分比为计算结果,公告原文表述为"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这项优惠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三条,该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减半适用于哪些主体?+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已经享受其他税费优惠的,还能叠加享受吗?+
按该公告第四条,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该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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