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该公告不再按行业或主体区分加计扣除比例,并同时废止了2021年第13号、2022年第16号、2022年第28号三份公告。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执行。

本文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原文整理。该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成文日期 2023 年 3 月 26 日。

一、现行口径:100% 加计扣除 / 200% 摊销

公告第一条原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形态 税务处理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 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 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两项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 一个常被沿用旧说法的点:已不再按行业分档

此前存在按主体区分比例的安排(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适用更高比例)。2023 年第 7 号公告没有按行业或主体设置差异比例,一律适用上述统一口径;并在第三条中明确:

「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

实务提示:如果看到的解读仍在强调“制造业 100%、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其他企业 75%)“之类按主体区分的说法,那是对照已废止文件的表述——现行公告已将其统一。

三、其他口径指向哪两份文件

公告第二条原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辅助账要求、不适用行业清单等具体口径,本公告并未展开,需查阅上述被援引文件。

诚实标注:关于“哪些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口径,2023 年第 7 号公告正文未提及,也未列举不适用行业。因此本公告本身不构成该问题的依据,应以财税〔2015〕119 号等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四、执行时间

  • 起始: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终止: 公告正文未列明终止日期,也未载明有效期届满时间。实际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本文不对“长期有效”作推断。

五、常见问题

问:加计扣除是“少缴税”还是“少算利润”? 答:公告的表述是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属企业所得税计算环节的税前扣除口径。本文仅转述条文,具体申报与计算方法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问:所有企业都能按 100% 加计吗? 答:公告第二条把“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指向了财税〔2015〕119 号等文件,其中包含适用与不适用情形的规定——不能仅凭本公告判断自身是否适用,须结合上述文件与自身行业、活动性质判断。

问:形成无形资产的 200% 摊销,和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100% 加计,哪个更有利? 答:这是费用化与资本化两种会计处理对应的不同税务口径。本文仅说明条文,不作税务筹划建议;具体处理需结合研发项目实际情况与会计准则判断。


说明:本文条款均取自上述公告原文,并已逐条对照;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不适用行业清单、终止日期、具体归集口径)一律不作推断,已在文中标注并指向对应的被援引文件。实际适用以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现行有效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常见问题(FAQ)

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两者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还有更高的比例吗?+

按2023年第7号公告,该公告未按行业或主体设置差异比例,一律适用上述口径;并同时废止了2021年第13号(制造业)、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第28号三份公告。也就是说,此前按主体区分比例的安排已统一。

加计扣除有没有到期时间?+

该公告第三条仅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正文未列明终止日期,也未载明有效期届满时间。实际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哪些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需要说明:2023年第7号公告正文未提及负面清单行业,也未列举不适用行业。公告第二条将"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指向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等文件执行,不适用行业的具体口径需查阅上述被援引文件确认。

研发费用的具体归集口径以哪个文件为准?+

按2023年第7号公告第二条,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这次统一比例后,原来的三份文件还有效吗?+

按公告第三条,2021年第13号、2022年第16号、2022年第28号三份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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